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74號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旻秀 、 陳秀鳳 、 林月英 、 林銓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施旻秀、陳秀鳳、林月英、林銓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施旻秀、陳秀鳳、林月英、林銓裕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