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華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請求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編號原記載更正後記載1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3、24行,「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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