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王娟娟 被告 鄭芳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3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吳麗英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