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奕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50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奕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07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113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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