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7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進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法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