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4號
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理人 梁婉嫃
債務人 洪國洋
洪仙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