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

債權人 蔡穎忻

債務人 孫遠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及其中㈠170萬元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50萬元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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