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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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債權人新光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