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恆新彩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桂英 被告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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