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翁偉碩
翁豊郎
陳瑞蓉
一、債務人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偉碩前就讀竹林高中邀同債務人翁豊郎、陳瑞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2,02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翁偉碩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4,89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翁豊郎、陳瑞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29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94892元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四00194892元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08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00194892元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94892元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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