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760號債權人 杜巧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孔繁禮 、 吳佳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佳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吳佳蓉請求之依據,如僅匯入吳佳蓉之帳戶,實際借款人為債務人孔繁禮,則請撤回對債務人吳佳蓉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