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慧雅
林崇良 被告 江正平 上列被告江正平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96號),經原告林慧雅、林崇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