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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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王文宗 被告 石錦泉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9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犯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黃繼瑜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