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2號原告 陳誼琪 原告與被告長慶小兒科診所、保泰長慶小兒科診所、文山長慶小兒科診所、 張長慶 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01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14,072元、提繳6%勞退金140,411元,合計154,483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0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元(計算式:
1,880元-1,107元=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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