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債權人 谷娟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章臣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變更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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