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4號原告 黃宣融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王在莒 訴訟代理人 郭淑悅
陳貞汝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所為106年度交字第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第237條之9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行政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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