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1號債權人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鼎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明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及社區
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影本全部。㈡確認請求金額20,400元是否有誤?並提出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債務人葉明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中市○○區○○街○○○號2樓之建物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