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乙○○
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街○○號二樓)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B書記官廖文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