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68號
原   告  黃欣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蘭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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