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68號
原 告 黃欣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蘭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