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怡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毛昭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