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 李騏宇 (兼 李黃冊李慧芬李翎伊李柏諺 、凃
雅芬之被選定人)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曹啟鴻 縣長訴訟代理人 黃珍惠
黃姵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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