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郭坤松 即得豐一號漁船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潘世偉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不服被告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42,236元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二、本件爭訟金額不逾40萬元,依簡易程序審理。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李宜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