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張沛容 即 張素萍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鄭榮順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名下除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外,再無其他財產,而前揭保險契約終止或解除後,可領回新台幣9,788元,為清算財團財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30日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嗣債務人並同意解交等值金額過院,亦有本院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故待款項解交後,即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5年6月28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編號│財產清冊│處分方式│├──┼──────────┼──────────┤│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一、由債務人自行解交│││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等值金額款項至本│││9,788元│院後,由本院依債││││權表所示比例逕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