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受刑人即被告高志華上列具保人兼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受刑人即被告高志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茲因認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359號),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於被告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00號之住居所並命被告於110年8月31日下午2時應到案執行,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日遵期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拘提,亦未到案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在監押查詢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未到案執行,至為明確,聲請人因此發布通緝,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日士檢 卓執 子緝字第1729號通緝書影本附卷可稽。
(三)被告雖有前開逃匿之事實,然其已於110年10月6日通緝到案,並送臺北分監執行,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記錄表、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既已到案執行,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被告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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