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6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陶羽靖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受刑人所犯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聲請人亦有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意願與能力,然聲請人前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卻遭駁回,聲請人雖為身心障礙人士,但日常作息及工作內容與一般常人無異,且受刑人亦有幼兒急需照料,爰請求撤銷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之處分,而准予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助字第459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而該執行指揮書所據者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895號判決(執行案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96號,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此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意旨,本院既非該前揭判決之法院,即非屬「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院就本案當無管轄權。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