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告 陳溪松
陳溪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美玲 等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鄭林美玲、 鄭智勇鄭智仁余煜婷余佳穎余俐穎余泓興鄭東波鄭碧村鄭阿欣鄭碧欽鄭詠如鄭義瀚鄭浩廷鄭麗君鄭麗慧鄭聖泓鄧進興鄧佳燕鄧志強鄧佳珍鄭錫銘鄭鐵城鄭阿雪吳雅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鄭桂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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