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告 陳溪松
陳溪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美玲 等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鄭林美玲、 鄭智勇 、 鄭智仁 、 余煜婷 、 余佳穎 、 余俐穎 、 余泓興 、 鄭東波 、 鄭碧村 、 鄭阿欣 、 鄭碧欽 、 鄭詠如 、 鄭義瀚 、 鄭浩廷 、 鄭麗君 、 鄭麗慧 、 鄭聖泓 、 鄧進興 、 鄧佳燕 、 鄧志強 、 鄧佳珍 、 鄭錫銘 、 鄭鐵城 、 鄭阿雪 、 吳雅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鄭桂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