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原告與被告 顏進龍 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