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8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賴沛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證一),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 劉蘭英 邀同賴沛堂於92年9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正附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支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蘭英及賴沛堂自93年4月至94年10月共同消費簽單新臺幣115,554元未按期給付,雖履經催討,借款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