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三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