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智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智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語謙上列被告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160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語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關於「竟意圖販賣」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處罰對象並不限於實體店面或攤位之經營者,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亦成立犯罪,該條後段業已明文規範。又警員上網購買侵害商標權商品,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惟因警員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是被告王語謙所為僅止於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然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無從逕以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相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又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參照)。是被告自民國108年3月初某日起至108年4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雖持續刊登該筆販售之訊息,核屬行為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貪圖小利,經由拍賣網站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嚴重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損及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不少,犯罪情節不輕。惟考量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非長,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和解成立,告訴人等已收受上開和解金額各5萬元(見本院卷第43-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致罹刑章,且犯後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已如上述,信經此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者,得不宣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自承:其販賣至今獲利約新臺幣1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9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業與固喜歡固喜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和解金合計共10萬元,業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指定使用商品│├──┼──────┼────────┼────────┼────────┤│1│①手環3件│00000000│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珠寶飾品(包括定│││②耳環32件││ 悌耶 公司│製首飾)、耳環、││││││手鐲、鍊條或鐲子││││││上的小飾物、項鍊│├──┼──────┼────────┼────────┼────────┤│2│①耳環84件│00000000│法商 伊芙 聖羅蘭公 │貴金屬、寶石。其│││││司│類似組群1401(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珠寶;首飾││││││;寶石)│├──┼──────┼────────┼────────┼────────┤│3│①胸針1件│00000000│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寶石,首飾包括鏈│││②手環10件││司│、項鍊、戒指、手│││③耳環174件│││鐲、耳環夾或墬子││││││。其類似組群1401││││││(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珠寶;││││││首飾;寶石)│├──┼──────┼────────┼────────┼────────┤│4│①耳環1340件│00000000│法商香奈兒股份有│人造珠寶及人造珠│││②項鍊1件│││手鍊、項鍊、胸針│││③手環6件│││、耳環、耳環夾│││④胸針11件││││├──┼──────┼────────┼────────┼────────┤│5│①耳環100件│00000000│法商克麗絲汀迪奧│貴金屬、貴金屬之│││││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合金、珠寶、寶石││││││。其類似組群1401││││││(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珠寶;││││││首飾;寶石)│└──┴──────┴────────┴────────┴────────┘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1609號被告王語謙女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語謙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由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復明知其透過淘寶網站以新臺幣(下同)30元至50元不等購得之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手環、耳環、胸針、項鍊等商品,係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仿冒商品,竟意圖販賣,於民國108年3月初某日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2樓之2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臉書FB」網站,並在該網站「批發大賣場-總管」之社團內,以帳號「 王謙謙 (mico)」直播以耳環售價80元、手環100元、項鍊150元、胸針80元之價格,銷售同時介紹展示附表所示之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而以此方式陳列。
嗣經警 發現後,先於108年3月12日以含運費200元之代價,佯裝為買家蒐證購得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2件,並送請香奈兒公司授權鑑定之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人員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後,遂於108年4月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且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與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由 謝尚修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語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警方證購得仿冒商品之寄件封面影本、郵件查詢資料、轉帳明細表、蒐證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鑑定意見書、鑑定報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
(四)附表所示之扣案仿冒商品。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二)扣案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10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檢察官陳建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欣附表: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指定使用商品│扣案物品│├──┼──────┼──────┼──────┼─────┤│1│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珠寶飾品(包│手環3件││││馬爾悌耶公司│括定製首飾)│耳環32件│││││、耳環、手鐲││││││、鍊條或鐲子││││││上的小飾物、││││││項鍊││├──┼──────┼──────┼──────┼─────┤│2│00000000│法商伊芙聖羅│貴金屬、寶石│耳環84件││││蘭公司│。其類似組群││││││1401(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珠寶││││││;首飾;寶石││││││)││├──┼──────┼──────┼──────┼─────┤│3│00000000│義商固喜歡固│寶石,首飾包│胸針1件││││喜公司│括鏈、項鍊、│手環10件│││││戒指、手鐲、│耳環174件│││││耳環夾或墬子││││││。其類似組群││││││1401(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珠寶││││││;首飾;寶石││││││)││├──┼──────┼──────┼──────┼─────┤│4│00000000│法商香奈兒股│人造珠寶及人│耳環1340件││││份有限公司│造珠寶所鑲製│項鍊1件│││││之戒指、手鍊│手環6件│││││、項鍊、胸針│胸針11件│││││、耳環、耳環││││││夾││├──┼──────┼──────┼──────┼─────┤│5│00000000│法商克麗絲汀│貴金屬、貴金│耳環100件││││迪奧高巧股份│屬之合金、珠│││││有限公司│寶、寶石。其││││││類似組群1401││││││(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珠寶;首││││││飾;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