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吳耀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