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家駒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家駒(下稱聲明異議人)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申字第548號執行指揮書所指執行之案件(即附表二,下稱附表二),其中編號1、3、5之犯罪日期均在108年12月23日(即附表一之首先判刑確定日期)之前所犯數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是聲明異議人聲請臺南地檢署給予數罪併罰重定應執行刑,然臺南地檢署不予准許之命令,聲明異議人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1號裁定參照)。經查:
㈠關於聲明異議人所稱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申字第451號、1
10年度執更申字第548號執行指揮書所指執行之案件,係依序如附表一、二所示,且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之業經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5年8月確定之罪,係以接續執行方式為執行指揮等情,有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揭執行案卷查核無誤。
㈡附表一所示之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之罪,其
首先判刑確定日為108年12月23日,然附表二所示之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之罪之犯罪日期,並非全部在附表一所示之罪之首先判刑確定日即108年12月23日之前(如附表二之編號1之①、編號2、編號4及編號5之②、③等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8年12月23日之後),則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附表一、二所示業經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5年8月確定之罪,因各生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且未見有何上開裁定意旨所指之例外情形,附表一、二所示業經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罪,即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無從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從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之應執行刑,認應接續執行之執行指揮,尚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附表一: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申字第451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8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犯罪日期①108年5月6日②108年5月21日③108年6月11日④108年6月17日⑤108年7月2日⑥108年7月9日⑦108年7月16日⑧108年8月4日①108年9月1日②108年9月14日③108年9月28日④108年10月12日⑤108年8月17日⑥108年11月30日①108年4月1日②108年4月15日③108年6月4日④108年6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49、2150、2183、2244、2363、2387、2424、257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8、219、274、275、276、37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4、105、106、1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207號109年度簡字第784號109年度易字第360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9年3月31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8年12月23日109年5月15日109年8月11日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共3罪)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犯罪日期①108年5月22日②108年5月23日③108年5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80、12981、18011、19127號、109年度偵字第29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109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2月1日附表二: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申字第548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5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11月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3至5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犯罪日期①109年1月13日②108年11月1日③108年11月30日④108年12月15日⑤108年11月17日①109年3月10日①108年7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84、398、466、509、60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0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8、2920、2986、3801、44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080號109年度簡字第1406號109年度訴字第804號、第936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11日109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5月14日109年7月20日110年1月12日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共3罪)編號3至5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3至5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犯罪日期①108年12月31日②109年1月2日③109年1月3日①108年11月3日②109年1月17日③109年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8、2920、2986、3801、445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8、2920、2986、3801、44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04號、第936號109年度訴字第804號、第936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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