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毓仁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定為3年,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
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詎債務人黃毓仁自民國109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借據第4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借據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毓仁│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845│││100000││2月27日起││(備註:年息按│││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浮動計│││││││算,現為百分之│││││││1.845)│└──┴───┴─────┴──────┴──────┴───────┘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毓仁│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100000││2月28日起││)以內者,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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