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兆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兆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兆駿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彭兆駿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0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4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54號、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8年6月17日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共115罪,各│105年12月17日│苗栗地檢105年│苗栗│106年度訴│106年07月31日│苗栗│106年度訴│107年07月10日│苗栗│編號││││處有期徒刑6│起至同年月27日│度偵字第6219號│地院│字第158號││地院│字第158號││地檢│1經││││月,如易科罰│止││││││││108│苗栗││││金,均以新臺│││││││││年度│地院││││幣1千元折算1│││││││││執緝│106││││日│││││││││字第│年度│││││││││││││124│訴字│││││││││││││號│第││││││││││││││1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2│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07月02日│臺中地檢106年│中高│107年度上│107年06月28日│最高│107年度台│107年09月13日│臺中│編號││││月││度偵字第19342│分院│訴字第848││法院│上字第3154││地檢│2至5││││││號││號│││號││108│經臺│││││││││││││年度│灣臺│├─┼───┼──────┼───────┼───────┼──┼─────┼───────┼──┼─────┼───────┤執緝│中地││3│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07月02日│臺中地檢106年│中高│107年度上│107年06月28日│最高│107年度台│107年09月13日│字第│方法││││月││度偵字第19342│分院│訴字第848││法院│上字第3154││487│院以││││││號││號│││號││號│106││││││││││││││年度│├─┼───┼──────┼───────┼───────┼──┼─────┼───────┼──┼─────┼───────┤│訴字││4│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07月02日│臺中地檢106年│中高│107年度上│107年06月28日│最高│107年度台│107年09月13日││第││││月││度偵字第19342│分院│訴字第848││法院│上字第3154│││2207││││││號││號│││號│││號定││││││││││││││應執│├─┼───┼──────┼───────┼───────┼──┼─────┼───────┼──┼─────┼───────┤│行有││5│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07月02日│臺中地檢106年│中高│107年度上│107年06月28日│最高│107年度台│107年09月13日││期徒││││月││度偵字第19342│分院│訴字第848││法院│上字第3154│││刑1││││││號││號│││號│││年6││││││││││││││月│├─┼───┼──────┼───────┼───────┼──┼─────┼───────┼──┼─────┼───────┼──┼──┤│6│詐欺│有期徒刑1年2│106年07月07日│彰化地檢107年│彰化│107年度金│107年08月30日│彰化│107年度金│107年10月02日│彰化│編號││││月││度偵字第2984號│地院│訴字第18號││地院│訴字第18號││地檢│7至8│││││││││││││107│經本│││││││││││││年度│院│├─┼───┼──────┼───────┼───────┼──┼─────┼───────┼──┼─────┼───────┤執字│107││7│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07月07日│彰化地檢107年│彰化│107年度金│107年08月30日│彰化│107年度金│107年10月02│第│年度││││月││度偵字第2984號│地院│訴字第18號││地院│訴字第18號││5778│金訴│││││││││││││號│字第││││││││││││││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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