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30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0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7日上午9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及交易記錄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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