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張淑貞 被告 黃義珍
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29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因被告黃義珍為被告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潘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