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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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236號債權人 林克臻 債務人 林怡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怡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中新台幣2,000元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及證物所示,該2,000元係案外人 任栩萱 所有)。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林怡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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