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債權人崴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