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玉琪選任辯護人鍾明達律師
吳紀賢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6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玉琪被訴侵占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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