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建寬 債務人 張崑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 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