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聖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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