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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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0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88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05號聲請人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88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
881號裁定之事實及理由空泛,致聲請人無法再提出任何訴訟,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