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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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雄秩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月5
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800044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2月26日晚間8時33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與南台路口。
(三)行為:上揭時、地意圖賣淫而向路過之員警 黃智勇 拉客,
代價新臺幣800元,經警當場出示身分查獲。
二、查上開事實,有以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員警黃智勇職務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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