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思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思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思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4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於105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⑴前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83號裁定撤銷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⑵復因相同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2罪經本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年6月30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0214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2
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