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昌選任辯護人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
8號、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明昌因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08年8月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9月5日宣判,茲因同案被告 林俊成 業已緝獲,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