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 柯丞芳
邱麗虹 被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受領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同時將坐落高雄市○○區○路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6,000,000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12,96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50+1,950+2,100)㎡×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12,960,000元】,高於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再補繳5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