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何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信用卡」貳拾萬捌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玖佰
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⑵「現金卡」壹拾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玖萬陸仟貳佰
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及申請持用現金卡做預借現金之用,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嗣後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又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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