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4號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代表人 沈榮詳 上列原告因有關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所為之處分書,處以貨物貨價二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九萬四千四百四十元,貨物併沒入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五年三月十日台財法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五月十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