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5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2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減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66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25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9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