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告 蔡長明 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明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得假執行。但第一項任一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元;第二項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第42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此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本件經原告 陳明 係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款而涉訟(見本院卷第43頁),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故本院乃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審理(見本院卷第44頁),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蔡長明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各該支票之票號、票款金額、付款銀行、發票日、提示日詳如附表所示,以下合稱系爭支票),且皆由被告紹貿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後轉讓予原告,詎系爭支票經原告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持以提示後,分別以「存款不足」、「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理由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責等語,並聲明:⒈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萬2,000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萬5,000元,及自10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事實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是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票款及自提示日起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另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補提民事答辯狀1份,依法均不生提出效力,本院自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四、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編│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付款銀行│發票日│提示日即││號││(新臺幣)││││├─┼─────┼─────┼─────────┼──────┼──────┤│1│GB0000000│332,000元│第一銀行興嘉分行│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2│GB0000000│265,000元│同上│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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